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我局将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做好申请公开。
第三条 申请人向各处室申请获取政务信息时,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子邮件等);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他人申请。
第四条 各处室收到申请后进行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以外,要在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受理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我局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不可抗拒因素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各处室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我局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 各处室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为申请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提供适当的时间和场所。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文盲申请人,各处室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我局没有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我局监察室投诉。监督电话:0911-8073320。

